亲亲宝贝育儿网为广大婴幼儿父母提供权威科学的母婴育儿知识

警惕非法地下销售电子烟带来的危害。

母婴育儿 2024-04-17 浏览(229) 评论(0)
- N +

不久前,有媒体报道称,广西南宁警方破获一起案值超百万元的“果味”电子烟案件,查获果味香烟、烟具、一次性电子烟等1万余支。《电子烟国家标准》实施后,此类涉及电子烟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近日发布通知,开展为期4个月的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那么,消费者如何识别非法电子烟产品呢?哪些电子烟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现行监管要求?会是什么样的惩罚?

“代理”非法电子烟协议无效

电子烟产品问世之初,因其口味多样化和“有助于戒烟”“对健康无害”等误导性宣传,迅速吸引了包括一些青少年在内的许多人。迷你“奶茶杯”“可乐罐”“星星杯”等可爱造型,加上水果、咖啡、茶等新奇口味,让人忽略了电子烟的危害。实际上,电子烟是一种电子雾化器,通过内置电池加热的方式将含有尼古丁的烟油雾化,以达到吸烟的满足感,这与传统香烟本质上是相同的。国家卫健委《2020年中国吸烟健康危害报告》也指出,有充分证据表明电子烟不安全,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也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产生不良后果,还会诱导青少年使用香烟。

由于电子烟行业鱼龙混杂,添加剂成分和尼古丁含量不规范,假冒伪劣产品泛滥,自2018年以来,国家逐步加强了对电子烟的监管并相继出台了多项管理规定。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增加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这意味着电子烟在中国正式进入“有法可依”时代。2022年,更为细化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明确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和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并对添加剂种类和尼古丁含量进行了限制,明确禁止销售烟草香精以外的调味电子烟和自添加气雾剂的电子烟。从那以后,各种口味的电子烟在中国被下架。

不过,“奶茶杯”等风味电子烟并没有完全消失。因为之前消费者对果味电子烟的需求还在,相关群体还需要时间来适应国标电子烟的口味,所以很多产品都在地下销售,给了不法商贩以可乘之机空。据媒体调查,目前仍在秘密流通的非国货水果味电子烟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禁令实施前生产的少量库存;二是近期制作,通过张贴假证,冒充仿制品预售库存;第三,最近生产的本应出口但偷偷返回国内市场的产品。面对《电子烟管理办法》中“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的禁令,仍有不少“代理商”在朋友圈、贴吧等网络平台通过暗语进行“地下销售”。这些被禁电子烟游走在监管之外的灰色地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存在普遍无包装或伪造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产品成分不明等问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很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同时,非法产品也占据了合法产品的市场空。

此外,一些非法电子烟“代理商”将通过“特许经营”继续发展自己的家园并供应他人。但根据现行监管规定,电子烟零售业务应持牌经营。此类“代理商”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和零售资质,其销售的产品均为非法产品。他们之间的代理协议实际上是无效的。在一起由电子烟代理引发的纠纷中,李某欲在某商场开设电子烟店。在与张某签订电子烟代理协议并支付货款后,其明知对方不具备经营电子烟的资质,故李某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得到法院支持。

无证微信销售电子烟涉及非法经营。

中国的烟草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专卖制度,所有环节都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取得资格后才能生产和经营。然而,目前非法电子烟的地下经营网络错综复杂,在上游生产和下游经销环节均无合法资质。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处很可能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了五种可能的犯罪,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罪。其中,因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被判处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专营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当非法电子烟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时,一般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标准,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姜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了大量电子烟,然后通过微信联系买家,以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收款。,并通过快递送货。方式是对外销售,获利数万元。他的父亲也构成从犯,因为他帮助他联系买家、收取和交付货物、收取部分货款等。父子二人最终均以非法经营罪被定罪判刑。

“头上的电子烟”已成为一种新型毒品犯罪。

还需注意的是,近年来,多地出现“电子烟上头”案件,电子烟已成为新型毒品犯罪的“重灾区”。这种“头上的电子烟”一般添加了冰毒、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等成分,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因为与普通电子烟的外观没有明显区别,很容易让人误入歧途,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

不久前,南昌一名女子在朋友聚会上被推荐抽所谓的“新型电子烟”,她感到麻木、头晕和困惑。查阅资料后,她意识到这种“顶级”电子烟可能含有毒品。该女子到公安机关自首后,通过尿样检测,确认其吸食的电子烟中确实含有依托咪酯。近年来,多个制售“头上电子烟”的犯罪团伙受到惩处。电子烟消费者应主动抵制“头上的电子烟”,对他人递上的“添加型”“成瘾性”的所谓“新产品”要特别小心,避免误食上瘾。

此外,非法电子烟还可能涉及走私犯罪。一些电子烟消费者更喜欢外国品牌,但中国一直严格监管电子烟的进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烟的进口应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出口计划必须报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同时,在中国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通过技术审查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在如此严格的条件下,许多不法分子根本无法从正规渠道进口外国电子烟,因此只能选择走私,风险自担。

在一起案件中,张某、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向日本供应商订购外国品牌香烟和电子烟弹,并利用多名远洋船员的免税额度随船运输入境。随后,张某和王某通过搭船、卡车运输等方式将香烟和电子烟弹未申报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数百万元。张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60万元。

电子烟受烟草管制,不要踩红线。

在实践中,有几类涉及电子烟的行政违法行为需要重点关注,避免因无视监管要求而误踩红线。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识。如果难以辨别他们是否是未成年人,应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件。然而,在生活中,一些电子烟经营者仍然忽视未成年人的健康,甚至线下实体店偷偷向学生销售电子烟。这类经营者要么没有烟草专卖资质,要么有烟草专卖资质但仍无视监管要求。例如,山东某烟草专卖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一家持证电子烟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油,被罚款1000元;又如广西某地发现的一起电子烟违法案件。某珠宝店向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未成年人销售“奶茶杯”等5种电子烟,被当地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此类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一般给予行政处罚。但经查违法所得较高且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电子烟经营者来说,广告违规行为也时有发生,在门店管理中应引起重视。我国广告法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户外发布烟草广告,违者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在一起行政违法案件中,一家电子烟店的经营者用从网上下载的图片和文字制作了两块广告牌,其中一块显示“实时控电、防漏迷宫升级、口感顺滑顺滑”,另一块显示“电子雾化器,品味我的时光”。两个广告都包含电子烟的图片,该店最终被罚款1万元。

电子烟爱好者需要知道的是,虽然电子烟可以带上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但它们和传统香烟一样被禁止吸烟。动车组列车和飞机都装有烟雾报警装置。一旦电子烟的烟雾触发烟雾感应系统的自动报警,将严重影响火车和飞机的运行。根据相关规定,在动车组列车和飞机上吸烟将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还可能被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影响今后出行。此前,一名乘客在机舱内吸食电子烟,导致航班延误70多分钟。该乘客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此外,乘坐飞机携带和托运电子烟烟具、香烟、电池、烟油等都有相应的规则和数量要求,海关对旅客可以携带进出港澳台的免税电子烟产品也有相应的数量限制。旅客出行前应提前了解相关政策,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本版供图:视觉中国

刘金宁

标签: